要建立Facebook粉絲專頁嗎?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的答案是No

就像許多政府機關喜歡透過社群平台與民眾交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當然也不例外。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Datatilsynet)於2021年9月22日宣布其將不會使用Facebook建立粉絲專頁,由於經過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s)後,其認為透過Facebook粉絲專頁處理個人資料對使用者權利與自由的風險過高,且Datatilsynet也無法落實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第26條關於共同控制者等規定,甚至無法透過實施適當措施來降低相應風險。Datatilsynet表示其應為第一個依據GDPR規定對Facebook粉絲頁面進行全面性的組織,其並非基於監督者的角色,而是從控制者的角色去進行相關評估。同時Datatilsynet也發布「Risk assessment: Should the Norwegian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create a Page on Facebook?」報告,期望引起相關使用社群媒體的討論。

風險評估與共同控制者

Datatilsynet認為,經過風險評估後,透過Facebook粉絲專頁處理個人資料對使用者權利與自由的具有高度的風險。同時依據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的WirtschaftsakademieFashion ID 的兩項裁決,社群媒體與其他方之間的互動可能構成GDPR第26條共同控制,而須符合相關規定,但Datatilsynet認為其無法透過與Facebook成立單獨的協議來遵循相關規定。

必要性與適當性

Datatilsynet接著評估資料處理的必要性和適當性(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以確保以資料控制者的身分做出的決策是合法的,並且以與目的相符的方式進行處理。其評估GDPR資料保護原則、資料主體的權利與資料主體的自由是否受到保護。評估結果認為儘管Datatilsynet作為粉絲專頁所有者,同時具有保護資料主體的法律依據,並遵循相關資料保護原則,但Datatilsynet使用粉絲專頁將會受到Facebook 及其條款的支配。同時,Datatilsynet還認為Facebook沒有充分落實GDPR第25條關於資料保護設計與預設(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的規定,以提供適當的資料保護。

資料主體觀點

Datatilsynet從資料主體的角度出發,評估資料主體行使相關權利時是否受到保障,包含透明性(Transparency)、可預期性(Predictability)以及Datatilsynet很可能無法以積極的方式協助資料主體行使其權利。

結論

Datatilsynet工作小組依GDPR第35條進行前述DPIA,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諮詢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後,提交相關報告予管理階層討論,Datatilsynet考量前揭DPIA結果與DPO的建議後,決定不於Facebook上建立粉絲專頁與透過粉絲專頁與民眾進行交流。附帶一提,Datatilsynet目前是透過Twitter來經營其社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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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因違反GDPR遭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裁罰2.25億歐元

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於2021年9月2日公布對WhatsApp Ireland Ltd.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調查與結論,過程中審查WhatsApp是否已落實其對WhatsApp的使用者與非使用者之透明性原則,包含向資料主體提供有關WhatsApp與Facebooke之間資料處理的資訊。

自2018年12月10日開始,DPC便開始著手調查,經過漫長的程序之後,DPC於2020年12月依據GDPR第60條向所有相關主管機關(Concerned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CSA)提交一份決定草案,且隨後即收到8個CSA的反對意見,由於DPC無法與CSA就反對意見達成共識,並於2021年6月3日觸發GDPR第65條的爭端解決程序(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2021年7月28日,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通過具有拘束力之決定,該決定明確要求DPC根據EDPB的決定所包含的因素進行重新評估,並提高原先擬議的罰款金額,在重新評估後,DPC決定對WhatsApp處以2.25億歐元的罰款。除此之外,DPC還命令WhatsApp應採取補正措施落實對於GDPR的法令遵循。

以下是DPC對於WhatsApp最終決定的摘要:

一、對非使用者(non-users)的透明性

1.在lossy hashing之前,非使用者的電話號碼構成個人資料。

2.在lossy hashing之後,非使用者的電話號碼亦構成個人資料。

DPC原先認為經過lossy hashing後的電話號碼並不構成GDPR的個人資料,然而EDPB強調個人資料的判斷因素與資料是否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以及資料控制者或第三方能夠於資料集(dataset)中挑選(single out)出資料主體的技術能力有關。EDPB參考第29條工作小組(WP29)關於匿名化的指引,認為K-Anonymity的方法僅能避免遭挑選出來的風險,而無法避免被連結(linkability)或被推論(inference)的風險。而lossy hashing後的電話號碼仍然有連結與推斷資料主體的風險,WhatsApp也具有此等能力,因此lossy hashing後的電話號碼應構成個人資料。

3.WhatsApp係基於資料控制者的地位處理非使用者個人資料。

4.WhatsApp對非使用者個人資料未能遵循GDPR第14條,即間接蒐集時的告知義務。

二、對使用者的透明性

1.未落實GDPR art.13(1)(c)與12(1)的規定

2.未落實GDPR art.13(1)(d)的規定

3.未落實GDPR art.13(1)(e)與12(1)的規定

4.未落實GDPR art.13(1)(f)與12(1)的規定

5.未落實GDPR art.13(2)(a)的規定

6.未落實GDPR art.13(2)(c)與12(1)的規定

7.WhatsApp儘管已遵循GDPR art.13(2)(d)規定,但須遵循關於在WhatsApp「您如何行使權利」部分提及該權利的指示,確保資料主體所需的資訊放在其可能希望找到的地方。

8.未落實GDPR art.13(2)(e)的規定

三、就WhatsApp與Facebooke之間任何資料共享的透明性

WhatsApp就其與Facebook之間的運作未證明其遵循GDPR art.13(1)(c)、13(1)(d)、13(1)(e)與12(1)之規定。除非WhatsApp具有具體的計畫包含明確且即將開始的日期,以基於安全(safety)與保護(security)的目的,於控制者對控制者基礎上與Facebook間共享個人資料,否則該關於法律基礎告知與Facebook FAQ相關誤導資訊應予以刪除,以反映真實情形。

四、透明性原則

綜合上述,WhatsApp並未證明其符合GDPR art.5(1)(a)之透明性原則。

最後,DPC參考歐盟法院競爭法的判決,由於Facebook公司能夠對WhatsApp施加決定性影響(decisive influence),認定WhatsApp與Facebook公司構成「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與第102條的企業(undertaking),因此相關罰款將依據Facebook Inc.所領導的集團總營業額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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