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英國資訊委員辦公室(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ICO)宣布預計對Clearview AI公司裁罰1700萬元英鎊(約6億2000萬元)之初步意向,同時要求停止進一步處理英國人民的個人資料,並刪除涉及嚴重違反英國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
Clearview AI公司宣稱其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臉部資料網路,先前ICO曾與澳洲資訊委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OAIC)進行聯合調查,主要關注於Clearview AI公司使用從網路上取得的圖像與資料,以及使用生物識別技術進行臉部辨識。客戶能夠向Clearview AI公司提供圖像,以進行生物特徵進行搜尋,識別相關的臉部圖像結果,並與超過100億張圖像的資料庫進行對比。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制定之後,在相關討論時,常常聽見有關「去識別化」的探討,並且試圖將不同場景所處理的不同個人資料加以「去識別化」,希望能夠避免遵循個資法規定。而在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下,則區分有匿名化(anonymization)資料與假名化(pseudonymization)資料兩種概念。匿名化資料係指不涉及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的資訊或以不再可識別的方式匿名化的資料。由於匿名化資料已失去個人資料之屬性,因此並無GDPR之適用。至於假名化資料,由於其仍可透過使用額外資訊進而識別當事人身分,因此其於GDPR之概念底下仍屬個人資料之一種。實務上,組織常常因為想要避免遵循GDPR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想要透過將資料匿名化的方式來因應隱私保護法令之遵循,而對「匿名化」存有誤解。
2021年7月28日,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通過具有拘束力之決定,該決定明確要求DPC根據EDPB的決定所包含的因素進行重新評估,並提高原先擬議的罰款金額,在重新評估後,DPC決定對WhatsApp處以2.25億歐元的罰款。除此之外,DPC還命令WhatsApp應採取補正措施落實對於GDPR的法令遵循。
最後,DPC參考歐盟法院競爭法的判決,由於Facebook公司能夠對WhatsApp施加決定性影響(decisive influence),認定WhatsApp與Facebook公司構成「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與第102條的企業(undertaking),因此相關罰款將依據Facebook Inc.所領導的集團總營業額為計算基礎。
根據現行版本的安全工作協議(Work Safely Protocol: COVID-19 National Protocol for Employers and Workers),建議在特定的情形下應將疫苗接種作為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措施,同時在提供第一線醫療保健服務的情境,根據相關具體指導,疫苗接種可以被視為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這些情形時,雇主很有可能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處理疫苗接種資料。
在愛爾蘭,兒童的定義是指未滿18歲的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CRC)的定義相同,而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確立組織應遵循的14個基本原則,組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對於兒童的保護,為兒童們提供一個比目前更安全、更合適以及更尊重隱私的網路環境,讓孩子們盡情得玩耍、互動、學習與創造。以下是該文件所列出的14個基本原則:
1.一定程度的保護(FLOOR OF PROTECTION)
線上服務提供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s)應對所有使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除非其採取風險導向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來驗證使用者的年齡,以將基本原則中所規定的保護措施應用於所有處理兒童資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