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攏GDPR,日本通過新修正個人情報保護法

日本國會於今年(即令和2年)6月5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部分修正法案(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該法將於兩年後全面施行。

本次修法旨在提升個人資料當事人的自身意識、平衡創新運用與個資保護以及因應資料跨境流通伴隨的新型風險,其修訂重點如下:

一、當事人權利的強化

  1. 放寬請求停止利用個資權利的要件
    新增在危害該當事人的權利或正當利益等特定情況下,得請求業者停止利用其個資或請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個資。
  2. 當事人得指定個人資料的揭露(開示)方法,例如以電磁紀錄方式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所規定的方法。
  3. 當事人得請求揭露業者提供個資給第三方的紀錄。

二、加重業者的義務

  1. 個資事故通報與通知義務
    業者發生個資事故而可能嚴重危害個人權益之虞時,原則應依該法第22條之2規定通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與通知個資當事人。
  2. 禁止個資不當使用
    依該法新修訂第16條之2的規定,業者不得以具有助長或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疑慮的方法利用個資。
  3. 向第三方提供個資時的告知義務
    對第三方提供個資時,應事先告知當事人或使當事人可得而知(包含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址、法人負責人姓名與提供給第三方個資的取得方法等事項),而在向國外第三方提供個資時,必須事先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之個資保護相關制度、該第三方保護個資所採取的措施與其他相關資訊。

三、刑事處罰的加重

該法同時也提升刑罰的法定刑,例如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命令的行為人,將法定刑提高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新臺幣27萬元)以下罰金,而對法人的罰金上限則提高至1億日元(約新臺幣2741萬元)。

四、假名化資料(仮名加工情報)的規範

為促進資料創新運用,該法訂定假名化資料相關規定。除法定情形外,假名化資料不得提供予第三方,僅能內部使用。另外假名化資料也排除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如當事人請求揭露、請求停止利用等)。

五、鼓勵業者取得個資保護認證

依照新修正的規定,除現行制度外,業者也能以業者特定部門取得個資保護認證。

六、域外效力

該法第75條於本次修法後,明確規定對日本國內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者、在國外處理日本國內當事人個資的業者以及在國外使用日本國內當事人個資建立假名化或匿名化資料等情形,均有該法的適用。

七、國際承諾的誠實履行

依照該法第78條之2規定,明確表示施行該法時,應避免妨礙日本所簽訂的條約與其他國際承諾誠實履行,同時也必須遵守已經成立的國際法規。由於日本已取得歐盟適足性認定,因此該條規定的新增,是否會使日本的執法逐漸向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靠攏,仍值得觀察。

日本不僅與我國交流頻繁,其同時也是亞洲地區第一個獲得歐盟適足性認定的國家,而這次域外效力的修訂與若干當事人權利提升以及企業義務加重,其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訂與未來執法方向,將對我國國內企業與修法帶來不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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