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立法強化兒童的隱私保護

加州於今(2020)年9月8日,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父母責任與兒童保護法(Parent’s Accountability and Child Protection Act)提交給加州州長簽名。加州州長簽署後,該法將自2021年7月1日起,要求在加州經營社群媒體(social media)網站或應用程式的個人或企業,原則不得讓其實際知悉(actually knows)的未滿13歲兒童建立網站或應用程式的帳號,除非該網站或應用程式透過合理措施確保於建立帳號前取得該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例如透過以下方式:

  1. 簽署同意書,然後傳真、郵寄或掃描發送給個人或企業。
  2. 提供信用卡或其他線上支付系統資訊,為使用該帳號進行的每筆單獨交易通知父母或監護人。
  3. 撥打電話或視訊會議由以進行身份確認。
  4. 提供身份證件的副本。
  5. 回答一系列問題(除了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外的其他人難以回答的問題)。
  6. 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能夠與父母或監護人提交的照片以臉部辨識方式進行比對。
  7. 提供符合1998年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的可驗證父母同意(verifiable parental consent)。

同時該法規定,企業如故意無視消費者年齡則將視為實際知悉消費者的年齡。另外,除有必要,前述基於確認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所蒐集的資料不得被保存或使用。

依照父母責任與兒童保護法,其中所指的社群媒體是指向大眾開的電子服務或帳號,能夠於公開或半公開的頁面發布內容或通訊(包括但不信於影片、照片或訊息)。

父母責任與兒童保護法與加州消費者隱私法(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一樣,並未將規範對象明文限制於加州境內的企業或個人,因此只要於加州境內經營社群媒體網站或應用程式,即必須遵循前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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